政策法规
煤矿考试实施通知
2018-04-18 08:46  点击:1466
 各涉煤市(州)考试分中心、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按省局对煤矿培训考核工作要求,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即日起,凡申请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任职文件(单位红头正式文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等材料到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请考核人员自行选择考试点(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考点、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考点)参加考试。每月考试时间由省考试中心提前公布。

根据《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第9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由煤矿企业负责。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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