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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7〕28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确保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复产验收有关规定,确保旺季生产安全

各烟花爆竹生产市(州)在开展复产验收工作中,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152号)提出的“六个不准”要求开展复产验收工作。以下6类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二是“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不达标的企业和今年防静电设施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三是库存产品已经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企业;四是“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三库”改造还未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的企业;五是安全检查中查出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企业;六是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企业。

各产地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逐一现场验收,严格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做到合格一家、验收一家、复产一家,确保安全生产。

二、保持高压态势,深化烟花爆竹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在“打非”工作中,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密防范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在“治违”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批准复产、许可证过期和被暂扣、责令停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打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三超一改”、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冒牌生产以及生产超规格、超药量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及擅自增建工库房、改变工艺流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流向信息监管制度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购买和销售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流向监管系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不得跨省购买引火线(不含少量特殊品种)和黑火药。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不得将引火线、黑火药等产品销售给无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从合法生产企业或原材料经营批发公司采购引火线、黑火药,并依法履行运输审批手续,确保运输、装卸等过程的安全。对流向信息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流向信息登记不清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公司,一律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向无证或许可证过期生产企业销售引火线、黑火药,一律纳入“打非治违”范畴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切实从源头上杜绝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抓好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巩固零售网点“两关闭”工作成果,彻底取消“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的零售网点。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六严禁”和“三严禁”的要求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发现违反“六严禁”和“三严禁”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密防范销售旺季走街串巷流动销售、无证网点销售及销售违禁超标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严把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关,加强对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和违规向零售网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认真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督查检查

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710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200号)要求和部署,以及《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表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258号)中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扎实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企业,依法严厉打击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治重大隐患、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单位,严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72号)精神(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和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市(州)安全监管局于20171015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复产验收情况。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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