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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矿安全规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次数:431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通知,新《煤矿安全规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煤矿安全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751条精简为721条,减少30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体现出五项重大变化:一是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矿井开采强度。新建大中型矿井采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采深不超过600米,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二是严格矿井通风要求,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三是严格新建灾害较重矿井的生产规模限制,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与国办发〔2013〕99号文要求一致。四是严格小型煤矿供电回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以下(不含)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退出。五是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删除专用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抽采掘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炭行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体规章,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管理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准绳。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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