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260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安办〔2018〕24号

· 【发布时间:2018-05-31】

 

· 【来源:煤矿安全监管处】

 

· 【阅读次数:856】

· 【字体:  

 

· 分享到: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川煤(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嘉阳集团: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截止5月29日,全省煤矿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死亡人数上升17.6%,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位居全国第一。其中,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33.3%和50.0%;顶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53.3%和60.0%;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20.0%和20.0%;自贡市、攀枝花市、乐山市、雅安市、泸州市、内江市、广元市、川煤集团超事故控制指标进度。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明察暗访中又发现一些严重安全隐患,并专门来函督办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整改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切实整治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瓦斯灾害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如顶板管理制度不落实、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薄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屡禁不止、零散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复工复产把关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安全培训走过场、监管执法不逗硬等7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多发势头,迅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队伍建设管理

1.加强培训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的要求,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等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监管监察机构要依法督促煤矿企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时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抽考台账,经常开展随机、现场抽考煤矿企业各层级人员的岗位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严肃查处“假培训、乱培训、不培训”行为,严肃查处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培训“搞形式、走过场”和应付检查的突出问题。

2.加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企业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机电队、运输队均要配备1名队长、至少配备3名副队长。队级管理人员要由有一定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并按管理人员标准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井下采掘作业现场必须实行队级管理人员全程跟班指挥,各道工序实行严格的先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合格再准予作业制度,落实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限期2个月内配齐队级管理人员。否则,煤矿不得组织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

3.加强设施设备管理。认真落实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任务,加大机械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力度,对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设备不得使用,严格按期限淘汰更换,优化设备性能;严格执行提升运输设备及罐笼、人车、钢丝绳定期检测试验的有关规定,完善斜坡跑车防护装置和提升斜巷安全附属设施,提高机电运输系统装备的安全水平。

4.加强运输等重点环节管理。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规范运输秩序。运送特殊设备、材料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物料,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提升运输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操作。认真落实提升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罐笼、斜巷人车、连续运输设备牵引装置、运转设备装置固定设施、吊装连接装置和钢丝绳等提升(牵引)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5.加强作业人员现场操作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能力培训教育,冲突工种岗位严禁相互兼任。尤其要完善和落实零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零散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意识、自保互保意识和操作技能,严禁冒险蛮干,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6.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隐患和灾害排查治理,认真查清矿井上下、周边矿井及已经关闭矿井的隐蔽致灾因素;清理各煤矿采掘作业点面,对超批准范围组织生产或建设的煤矿要从严查处;清理煤矿井下密闭,审查是否落实密闭管理台账和密闭启封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要求,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和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未按规定进行突出矿井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突出矿井。

7.加强顶板管理。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好顶板管理制度,抓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全面掌握顶板管理基础技术资料,合理设计支护方式和参数,优化开拓布局,合理安排开拓开采顺序。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现场施工,确保在“支护完整、安全可靠”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杜绝空顶作业;对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老巷和断层,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期间,以及巷修施工特殊阶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队级管理人员要跟班指挥,安监员要现场监督按措施作业,矿级管理人员带班要重点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8.加强“反三违”活动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梳理“三违”行为,建立完善“反三违”处罚制度和台账,认真组织开展“反三违”活动,严查重处“三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1起,矿内公开曝光1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督查煤矿企业“反三违”处罚落实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处罚制度的,要依法依规倒查追究管理责任。

9.加强雨季“三防”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等相关工作,切实开展好“雨季三防”隐患排查整治,完善汛期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值守,畅通汛期通讯渠道。严格落实极端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制度,提前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和地面可能受影响人员,极端天气预警解除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汛期督查巡查力度,督促煤矿认真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要求,对水患未查明查清的、存在水患威胁的、设施不完善及“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确保煤矿安全度汛。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理

10.加强领导干部履职管理。各级安委会要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市包县、县包矿”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台账,全程真实记录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考核,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11.加强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责任制度,加大煤矿复工复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审核启动复产复工程序煤矿的资格、煤矿头面核定、采掘合理布置,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团队配备、人员教育培训、采掘机运通各系统、风险评估、现场隐患整改等重点环节的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准复产复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和中介机构服务复工复产的审批审核责任,加强对专家履职结果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特别要审查“五长、五科、五队”和五类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是否到位,以及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严防因“五长、五科、五队”和五类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人证不统一而恢复整改和复产复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政府采购服务代替煤矿安全监管的问题。

12.加强责任追究细节管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一律倒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执法不严不实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煤监机构在实施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对事故煤矿一律顶格处罚,对事故煤矿一律开展安全许可条件持续保持状况全面审查,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依法严格处置;属地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停产整顿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关系失调的,属地煤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必须对其重新进行生产能力限定审查,在核定生产能力内按照“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治理达标煤量)中最小量核定、核减煤炭生产数量,指导“四量”达标方能恢复原核定生产能力;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对发生事故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予以降级或撤销等级,凡事故矿井重新申报标准化等级,一律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核,省安全监管局组织重新考核定级,凡是经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事故矿井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2017年1月1日以来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由地方政府作为重点引导退出对象;对任职期间一周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煤矿矿长,一律撤销或者解聘矿长职务;对任职中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任职三周年内每年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或累计发生3起一般事故煤矿矿长,终身不得在四川省范围内担任煤矿矿长或同类职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加强督查督办管理。实行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涉煤局领导、相关处(室)联系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定点联系产煤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点督促指导“市包县、县包矿”制度落实、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检查指导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煤矿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等。省安办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由联系市(州)的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领导带队,分赴各地开展督查督办,现场处理,现场交办,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到底。重点督查督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开展检查、督查和日常监管执法情况,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的突出问题。近期,省安办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超控制指标进度的市(州)和川煤集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巡查,切实推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请各产煤市(州)安办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  
  • 达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达州市练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达州市长天技能培训有限公司(http://www.dzsln.cn) @ 201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322号(凤翎关中奥酒店) 邮编:635000 电话:0818-2523555
  • 网站备案号  蜀ICP备16035414号 技术支持:大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