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所有合法生产煤矿安全标准化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划分3个等次,新增10项否决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矿井,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未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的;底板瓦斯抽采巷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边掘进边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
●矿井“三量”不符合规定且未制定限采措施的(限期保留矿井和资源枯竭矿井除外);
●矿井未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未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正确标出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停采线位置的;
●未编制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报告或报告过期的;矿井水患危险性等级定级不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不正确的;
●防爆电气存在失爆现象的;
●采掘部署不合理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的。
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主要是为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标准化和工程质量标准化,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细则》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分别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80分、70分,且不存在规定的相关情形。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评分办法基础上,我们新增了10项否决条件。”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一级、二级、三级的矿井,除规定条件外,不得存在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等10类情形。
如何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考核定级?
《细则》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省、市、县级煤矿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分级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
“若煤矿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煤矿若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煤矿一级等级3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煤机械化程度达100%等条件,可在3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将每年组织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
记者了解到,为防止煤矿企业管理滑坡,推动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状态,《细则》还规定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加强动态监管。
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应急管理局全年抽查比率不低于30%,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全年抽查比率不低于10%。
同时,对检(抽)查中发现管理严重滑坡,已不具备原有等级达标水平的煤矿,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煤矿,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要求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且其事故类别对应标准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部分考核分值应达到80分以上。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由原等级认定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唐华)
(据:达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