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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今年上半年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2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今年上半年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7〕24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今年上半年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765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和安全许可。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简称化工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所有新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要求。从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以及自动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发生火灾、爆炸和亡人事故的精细化工企业,要把企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作为企业恢复生产的前置条件。

二、全面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紧急停车)系统改造(配置)“回头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认真逐一复查,重点排查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改造(配置)不彻底,擅自摘除联锁等情形。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凡是未按规定完成改造或改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限期停产改造;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并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构成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三、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督促企业提高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或重新修订本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和作业票,完善特殊作业操作规程,规范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督促企业结合实际组织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并完好保存,考核不合格禁止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严厉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四、认真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各地要加大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改造不彻底、不投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要坚持“检查必执法、执法必处罚”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同时,要强化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将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畴,督促企业明确专人负责厂区安全工作,加大检查频次,及时清理企业库存和装置内残存的危险物料,严防企业停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要迅速将《通报》传达到辖区内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今年上半年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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