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和打击假冒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监察(检查)方案》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8〕249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的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和打击假冒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监察(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并通过专项监察(检查),深入查找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深层次、规律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改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
附件1: 煤矿专项监察(检查)执法情况统计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2: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在线预览
附件3: 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4: 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5: 省局煤矿安全培训和打击假冒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监察(检查)抽查分组安排表.docx 在线预览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8年8月1日
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和打击假冒煤矿特种作业
操作证专项监察(检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的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三、监察(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培训内容学时等是否符合规定;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有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二)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下同)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是否使用假学历骗取安全合格证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查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
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情况
检查自主培训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是否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
(七)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重点检查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培训档案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八)省局煤矿安全培训要求落实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宣贯方案>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73号)、《关于贯彻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16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160号)的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学习传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的情况。
(九)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情况
检查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检查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检查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检查培训收费的情况。
(十)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认为应当监察(检查)的安全培训相关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检查)对全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全覆盖。
(一)各煤监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和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和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进行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其中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检查煤矿企业数量不得低于应检查煤矿数量的30%,具体检查方案由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制定并于8月20日前报省局人事培训处。
(二)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局组织对省直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煤矿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分组见附件5)。
五、有关要求
(一)安全培训执法日常化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在制定执法计划时要将安全培训作为重要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并把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
(二)丰富安全培训监察(检查)手段
一是要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或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政府网站逐一查询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二是要通过查阅职工名册、工资表、下井记录等资料综合分析是否存在“借证应付检查”或“证在人不在”的情况;三是要通过查阅煤矿瓦检、隐患排查记录等日常工作记录和报表等核对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三)确保检查全覆盖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监察力度,并将《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作为检查重点,根据本方案的分工实现对全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检查)全覆盖。
(四)严查利用假学历骗取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从业人员学历的核实请根据教育厅《关于协助辨别学历证书有关情况的复函》(详见省局《关于转发教育厅<关于协助辨别学历证书有关情况的复函>的通知》)执行,发现利用假学历骗取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煤矿企业,要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并报送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证书,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五)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应责令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无证上岗处理;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考核发证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六)强化数据信息总结报送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检查)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附件3)、《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9月25日前报送省局人事培训处;专项监察(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检查)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检查)执法数据,填写附件1、2、3、4连同电子版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局人事培训处。
省局专项监察(检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蒋天才、028—86761834。
联系人及电话:闫红光、028—86630078;电子邮箱:27605036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