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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16  浏览次数:343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安办函〔2019〕136号)
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省安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燃气市场管理秩序,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的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522号)要求,结合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各市(州)安委会要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非法储存、倒罐、销售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窝点予以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应当依法予以关闭,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1.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
  2.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销售)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液化气经营(销售)企业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3.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
  1.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
  2.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3.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液化气经营、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抽查。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9年10月至12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10月20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治理阶段(10月21日—12月2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动员部署,加强工作统筹,认真分析研判,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间表,一般隐患要做到现场立查立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州)安委会要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省安办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省安委会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并作为安全生产巡查、综合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州)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市(州)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安办。
                                                                                   ( 据: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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