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7〕28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将《标准》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标准》的教育培训,让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了解什么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学会怎样判定和防范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隐患排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对照《标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企业对排查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落实。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特别是该停产停工的要坚决停产停工,该撤离人员的要坚决撤离人员。
三、加强核查督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核查,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治理方案,并对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严防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本地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联系邮箱:scajfmks@163.co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