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动态 » 正文

【安全生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47
 

【安全生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三)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服从管理,执行制度和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作业前和作业结束后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工具、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场所、物品堆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频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
新建居民区、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与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电力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矿区塌陷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


第五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加强事故防范预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风险评估、咨询论证以及应急救援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依照职责分工,根据监督管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对监督管理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等,结合实际推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考评等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考评,巡查、考评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报告或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办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本省应当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建立健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

未完待续
(据:达州应急)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  
  • 达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达州市练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达州市长天技能培训有限公司(http://www.dzsln.cn) @ 201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322号(凤翎关中奥酒店) 邮编:635000 电话:0818-2523555
  • 网站备案号  蜀ICP备16035414号 技术支持:大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