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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10•2”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查处情况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7  来源: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24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10•2”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查处情况的通报

川安办函〔2017〕122号

各市(州)安委会,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四川嘉阳集团公司:

201710217时许,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师煤业)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83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煤矿基本情况

天师煤业为批准同意的独立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目前处于建设期间。矿井采用平硐开拓,许可开采标高为+950m+530m,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低瓦斯矿井。

该矿在+530m主平硐内开口,越界掘进200m下山,落平至+445m水平,沿K8煤层布置2个掘进头、26个煤眼,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

事故发生在越界的+445m水平K8煤层西翼19#21#煤眼区域(K8煤层倾角70°~80°,厚度1.101.30m)。3个煤眼中,19#21#用于下煤,20#用于行人,在煤眼内6m处设置联络巷将3个煤眼连通。19#煤眼连通点以上采煤巷道长约45m、宽约8m,伪倾角约50°。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在19#煤眼打了3个炮眼(眼深1.5m),每个炮眼装了2节二号岩石乳化炸药,用打湿水的炸药包装纸封堵炮眼,违章放炮。

二、事故直接原因

天师煤业属建设矿井,借建设之名组织非法生产;在越界的+445m水平区域违法开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未采用机械通风,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违章“裸眼”爆破产生火焰,引爆瓦斯。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师煤业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

1.长期非法违法开采。天师煤业属建设矿井,在建设期间,组织人员非法从事煤炭生产;2015年以来,该矿超越采矿许可权下界标高+530m,擅自组织在+445m水平区域进行采掘作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无风作业。

2.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天师煤业未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煤层爆破使用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使用水泡泥和炮泥封堵炮眼。

3.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天师煤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副矿长离职长达2个月,地测、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空岗,虚设“五科”“五队”;未执行入井检身、测风、瓦斯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爆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组织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越界区域未按要求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掘进、采煤作业均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当班事故点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均未检查瓦斯;未按规定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作业场所无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天师煤业向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全面、不真实,隐瞒了越界区域情况;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退出越界区域的指令,擅自启封已经验收的封闭墙,继续违法施工、生产。

7.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迟报和谎报事故;冒险施救,造成3人在救援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受伤,险些造成更大伤亡;事故后,煤矿于2017103日封闭越界区域,伪造开江县国土局2016823日封闭字样;销毁+445m区域有关资料和产量记录。

(二)开江县有关部门

1.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未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检查和“打非治违”不深入;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问题查处不力;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和回龙国土所开展巡查检查不到位。

2.开江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实2016年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和驻矿监管流于形式,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不深入,对天师煤业边建设边生产问题查处不力。

3.开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未有效督促回龙派出所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回龙派出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不到位,对天师煤业民用爆炸物品库管员无上岗资格证,非爆破人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爆破作业问题失察。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开江县天师镇党委、政府未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天师煤业属地监管流于形式,未认真督促安全监管人员履职尽责,对天师煤业越界违法开采问题查处不力。

2.开江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不够到位,未深刻吸取开江菜籽河煤矿“1112”较大事故教训,未有效加强对安全大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7人)

1.周思,天师煤业实际控制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蔡如照,天师煤业矿长。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蔡如见,天师煤业生产副矿长。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谢章财,天师煤业总工程师。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曾令丙,天师煤业安全检查工。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6.陈明见,天师煤业瓦斯检查工。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7.黄德兵,天师煤业采煤班长。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23人)

8.朱诚,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石小勇,开江县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分管矿产执法监管工作。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帅育波,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人(事业编制),负责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熊庭华,中共党员,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天师镇辖区煤矿执法检查工作。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余小琳,中共党员,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回龙国土所所长,负责越界开采巡查等工作。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蒋利平,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廖奎华,中共党员,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5.梁江河,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煤监股股长(事业编制)。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6.刘义军,中共党员,开江县安全监管局煤监股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负责联系天师煤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7.吴悠,开江县安全监管局派驻天师煤业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对此次事故负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18.李德明,中共党员,开江县回龙派出所副所长兼民用爆炸物品专管民警。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给予诫勉谈话。

19.张伟,中共党员,开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用爆炸物品专管民警。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给予提醒谈话。

20.杜安安,开江县天师镇党委书记。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陈江湖,天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周勇飞,开江县天师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3.吴仁术,中共党员,开江县天师镇安办主任(事业编制)。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4.马黎明,中共党员,开江县天师镇安办工作人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5.罗健,开江县委书记。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给予提醒谈话。

26.周建平,开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长。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给予提醒谈话。

27.王忠武,开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属于应当问责的情形,给予诫勉谈话。

28.任珂,开江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何先如,开江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挂包天师煤业。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唐启文,开江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处罚款100万元;对其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合并处罚款300万元。开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由开江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核实其违法生产煤炭产量和违法所得,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和天师镇党委、政府,分别向开江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整改。

3.开江县委、县政府向达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及能力建设,强化工作考核,推动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持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行动。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煤矿“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监管、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工作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和盯矿驻矿等制度措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和用电管理,落实采掘收尺、图纸交换、头面核定、密闭管理等监管制度。加强建设矿井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假整合、假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矿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非法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和召开班前会,如实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漏报。

(四)切实加强煤矿动态安全管理。各煤矿入井人员必须统一检身登记,按规定佩戴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图纸资料必须反映矿井实际。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符合规定等级的雷管、炸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杜绝“裸眼”爆破等违章放炮行为。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针对煤矿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及煤矿自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切实加以整改,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请各市(州)安委会将此通报迅速转发至各县(市、区)政府、各煤矿企业、非煤井工矿山。请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四川嘉阳集团公司立即传达到所属煤矿,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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