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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8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川安办〔2017〕72号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通过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责任不落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等突出问题屡治不靖,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3月底,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扎实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着力整治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着力整治煤矿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此次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省各产地区和各类煤矿企业。各地要结合煤矿安全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好以下方面隐患问题治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重点治理煤矿企业未按《安全生产法》、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化新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新要求、新规定修订完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问题。

(二)煤矿管理团队

重点治理“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做假,以及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证书作假、任命文件作假(尤其实际未在煤矿履职)、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差、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等问题。

(三)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重点治理“六假六超”,即六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建设;六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开采、证件超期、超批准区域作业和采掘工作面非法承包、转包或者一个矿井系统内存在多业主独立生产经营(矿中矿、井中井)等问题。

(四)煤矿瓦斯治理

1.采掘部署。重点治理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进行布置的;接替脱节、无治灾时间和空间、治灾不到位等仍在组织生产的;存在明令淘汰的多支巷、树枝状等采煤方法;未开展技术审查和头面核定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的等问题。

2.通风系统。重点治理通风系统不完善,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专用回风井、采区回风上山作为人员及提升运输主要通道;存在风量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微风、无风作业;存在局扇通风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设施不完善不可靠,存在单道风门控风或闭锁失效等问题。

3.瓦斯抽采系统。重点治理不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不满足瓦斯治理需要抽采钻孔、抽采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超过原设计论证标高、煤层等范围;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抽采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川安监函〔2017211号)的要求,完善自动喷粉抑爆装置及安全监测装置等问题;未按《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川安监〔201756号)要求的程序、内容、标准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问题。

4.突出矿井防突。重点治理未按《关于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专项清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287号)要求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清理,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未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突出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投产未按规定进行防突专项验收,未按规定落实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5.自然发火防治工作。重点治理自然发火矿井或按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未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307号)要求,完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火设计、措施,配齐相关采掘工作面、煤层钻孔施工地点CO、温度等传感器等安全措施和未按规定对密闭、采掘工作面CO、温度等进行人工检测等问题。

6.安全监控系统。重点治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功能不全,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和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规定,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未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7.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检员配备不足,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人员入井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违章排放瓦斯、违章放炮或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瓦斯超限频繁仍在组织生产的等问题。

(五)水害防治

重点治理未按期开展水害现状调查,未在采掘工作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相邻矿井开采情况、水患区域及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和禁采线等;未执行“三专两探一撤”制度、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探放水作业未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记录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柱或擅自进入防(隔)水煤柱进行采掘作业;开采急倾斜煤层顶水作业、排水系统能力不足等问题。

(六)顶板管理

重点治理支护设计不符合规程和矿井实际,规程措施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不熟悉及现场未得到贯彻执行,仍违规采用落后、可靠性差的支护方式,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存在采掘面空顶作业,工作面初期、周期来压或地质构造带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等问题。

(七)机电运输

机电重点治理矿井主要设备未按规定检测;矿井未实现真正意义“双回路”供电;供电系统保护不齐全,供电不可靠,无计划停电频繁;掘进工作面供电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运行;井下电器设备失爆。运输重点治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不全、失效,巷道运输安全间距达不到规程规定;设备设施选用及安全保护装置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管理维护不到位、不能正常运行;擅自撤除、甩开安全保护装置使其不能发挥作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

(八)仪器仪表

重点治理瓦斯检测仪、测风表、测尘仪没有按期检测调校,自救器过期失效仍然使用等问题。

(九)安全培训

重点治理煤矿没有培训计划,不按计划组织和参加培训,没有按规定实现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够,培训不认真走过场,培训考试造假,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问题。

(十)安全投入

重点治理没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580号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等问题。

(十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重点治理没有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728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化建设进度缓慢、建设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十二)煤矿建设项目

重点治理违规利用废弃井巷、巷道未按规定密闭,施工单位资质业绩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会审备案组织施工,未严格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质量认证及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掘进面及工程煤核准规定,未按设计项目内容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严重超过核准建设工期仍未完成项目建设,未经验收合格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等问题。

(十三)关闭退出煤矿监管

已作出关闭决定的煤矿,自关闭决定之日起,一律停产停建;作出关闭决定的煤矿要向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井下设备设施撤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上报集团公司),未上报并经批准的,禁止回撤作业;严励打击借回撤设备设施为名从事采煤作业,严励打击借兼并重组之名,在被兼并重组矿井进行采掘作业。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即日起至1231日。1210日前,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大整治具体实施方案,下发到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周密动员部署,做到方案措施细,任务要求清,落实责任严。各煤矿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制定本企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分专项逐项排查隐患和问题,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结合安全“体检”和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一并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大整治方案。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

201811日至310日。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并督促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企业整治方案,企业自查自改,全面开展安全大整治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

2018311日至331日。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要开展大整治“回头看”和全面总结,对煤矿安全大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请各产煤市(州)安办于2018325日前将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总结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各产煤市(州)安办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行动部署落实的阶段性总结和进展情况。自12月起,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情况通报制度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近期事故情况及安全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安全全面“体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本次大整治中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对整改不落实的,一律坚决停产停工整治。要抓好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工作,各煤矿企业按国家总局、国家煤监局要求年底前,再次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各煤矿企业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煤矿安全自检表》内容列入日常隐患排查内容,推动实现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严格落实煤矿标准化建设要求

各产煤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督促煤矿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建设工作,以标准为尺度,认真组织和做好申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及复核工作,确保煤矿标准化复核标准规定。到2017年底前,凡是生产煤矿不能对照新标准取得新的标准化等级(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等级公告为准)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截止2017年底, 未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对其下达停产整治文件;未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由所在市(州)煤矿监管部门对其下达停产整治文件。

(五)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规定

各地煤矿复工复产要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的规定,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凡是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做到程序不减;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坚持分级分类验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复工复产审签制度,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须经地方政府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安全专篇过期失效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对安全大检查、安全“体检”发现问题隐患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不得复工复产;标准化没有达标规定标准的生产矿井不得复产。

(六)严格落实督查工作

省政府安办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领导联系督导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分组负责,组织对大整治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各煤监分局要将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重要监察内容。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煤矿个数的30%(其中对国有煤矿抽查比例100%),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检查,做到全覆盖,督促指导各煤矿企业做好工作落实,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制度,进一步明确包矿领导和驻矿人员,将区域内所有煤矿包括停产煤矿绘图列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头,严格履责,严管严抓。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治。要根据煤矿基础条件及全面安全体检情况,参照煤矿风险管控要求对煤矿进行ABCD分级,根据各类煤矿主要风险隐患问题实施分类监管。市(州)政府对煤矿安全心中没底的,要向该县(区、市)派出工作组,采取针对性措施扭转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县(区、市)政府对不放心的煤矿要派出工作组,按照分类治理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安办〔201728号文件要求向所属煤矿分别派驻工作组,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实行24时盯守,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工停产专门治理。所有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均要进一步完善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 “四个到位”。对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 系 人:张全安

联系电话:18080119478

电子邮箱:mkaqjg@163.com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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