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及配置烟火药原材料安全论证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及配置烟火药原材料安全论证有关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7〕2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采用新工艺及安装新设备时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备;企业使用新型烟火药、发射药前应报请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使用药物的安全性能进行论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企业自行生产烟火药、黑火药替代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严禁销售违规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旦发现生产企业擅自安装新设备、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药物,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备。对擅自生产烟火药、黑火药替代产品的,按照超许可范围生产依法进行查处。
请将此通知及时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及配置烟火药原材料安全论证有关事项的复函.pdf 在线预览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