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动态 » 正文

总局令第92号公布:培训考不过80分 煤企主要负责人调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2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浏览次数:241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

规定分为八章,共五十条,从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关于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规定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定要求,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应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此外,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煤矿企业的法律责任。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规定给予其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若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问题,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若存在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等问题,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中国安全生产报》2018年1月22日2版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  
  • 达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达州市练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达州市长天技能培训有限公司(http://www.dzsln.cn) @ 2016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verved
  •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322号(凤翎关中奥酒店) 邮编:635000 电话:0818-2523555
  • 网站备案号  蜀ICP备16035414号 技术支持:大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