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8〕282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13号)要求,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案>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208号)和《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和打击假冒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监察(检查)方案>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249号),切实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成立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陈德跃副局长任组长,张学广处长、蒋天才正处级监察专员任副组长。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落实,明确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保障工作,明确分工,狠抓落实,确保专项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监察力度,特别是盯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关键人员,灾害严重、事故多发、采掘接续紧张、从业人员技能素质偏低以及专项行动检查问题较多的煤矿,协作分工,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和对列入去产能范围内的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确保县级以上的监管监察部门总体实现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全覆盖,对全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检查)全覆盖。
三、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要做到“逢查必考”,不具备人员素质条件的煤矿,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超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续严重失调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向煤矿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任务、指标的煤矿上级企业,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国家煤监局组织了专项业务培训(培训辅导材料详见附件1、2)。请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根据培训辅导材料分别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局在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前将再次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省局将开展督查,对检查不认真、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通报批评。
六、各单位要于9月底前完成煤矿安全培训和打击假冒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监察(检查)、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进度的50%,并于9月25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局人事培训处、煤炭行业管理处。